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品融 即咕嚕餐盒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5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