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廷韋 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