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鉉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育翔 即 林育充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柒拾肆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