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雄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肇貴 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相對人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3,2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9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