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61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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