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義洲 上訴人 林輝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張貼道歉聲明及應給付上訴人林輝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前者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後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50元(4,500元+16,350元=20,8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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