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鄭昕慈 法定代理人 鄭明峰
何慧婉 被告 柯宏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柯宏昇(其餘起訴狀所列被告業已調解成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柯宏昇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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