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伍捌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及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8月2日晚間11時32分許,在臺北大
安區市○○道○段○○○號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1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其中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則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沖洗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386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7年度毒偵字第3426號卷第91、123頁)各1件在卷可稽;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3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5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8度毒偵緝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而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吸食器上之毒品殘渣與吸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吸食器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