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債權人 顏崇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燕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借款單正本一張。(因台端所附借款單影本借款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是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收據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