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0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訊問。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訊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