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0號聲請人 陳昀柔 相對人 施力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家補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11年3月2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