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君宏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
人廖君宏及 廖魏燕玉 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之登記予以撤銷,本院查知除相對人2人外,另有其他
繼承人參與分割繼承登記,故聲請人僅對相對人2人聲請調
解,尚無從達成其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且本件調解
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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