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67號抗告人甲○○原名: 江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95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上開裁定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記載抗告理由,於法未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
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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