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
原告 朱麗美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被告 沈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