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

原告 朱麗美

朱俊雄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被告 沈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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