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告 張丁聰

法定代理人 張耀文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軒 即艎海工程行、晨竣工程有限公司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2,049元(含勞動力減損3,297,279元、增加生活上費用3,563,530元、醫療費用補償1,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81,8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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