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告 許怜華

被告 謝婷 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063號)部分,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1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綜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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