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耀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葉耀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重新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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