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朱黃美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進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2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