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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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 徐文祥 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9,2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