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潘采珍
周怡君 被告 賴盈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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