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錦土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雅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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