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錦土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雅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