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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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羿太具保人黃翠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461號、29984號、31656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31號、2291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53號、2291號、3321號、3862號、8667號、9818號、10556號、11387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翠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翠香因被告黃羿太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黃羿太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判筆錄1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11日張 檢玉敏 107助262字29866號函及檢附之拘票1紙、報告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28日竹檢 貴孝 107助
313字第1070019209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文1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份、報告書1份、照片3張、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本查詢結果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訴2946號卷第32至33頁、88至89頁、121至129頁、191至194頁)。
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95、196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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