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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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0號原告乙○○被告甲○○
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離婚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贍養費之訴訟標的核定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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