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分別因殺人未遂、殺人未遂、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十月、五月確定,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並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二四0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