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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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以:被告甲○○因不滿其叔叔 葉日標 私自在其房內裝設冷氣機,未尊重其隱私,竟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時四十分許,將其所購買之汽油潑灑於桃園縣○○鄉○○村○○路○○○號住處一樓客廳後,再點燃放火;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嫌。
三、經查,公訴人上開所指被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同一犯罪事實,前業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八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按。從而本件顯係公訴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之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陳彥宏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