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94號原告 游紹羲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億肆仟肆佰壹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佰捌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單價│面積│價額│├──┼───────┼─────┼───────┼───────┤│1│新北市中和區圓│每坪35萬元│1442.82215坪(│504,987,753元│││通段57地號││即4769.66平方││││││公尺)││├──┼───────┼─────┼───────┼───────┤│2│新北市中和區圓│每坪35萬元│546.87765坪(│191,407,178元│││通段58地號││即1807.86平方││││││公尺)││├──┼───────┼─────┼───────┼───────┤│3│新北市中和區圓│每坪35萬元│136.4275坪(即│47,749,625元│││通段62地號││451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編號1、2、3之價額加總)│744,144,556元│├────────────────────────┴───────┤│備註:││1.買賣價金之單價依和解書所載。││2.面積係以1平方公尺=0.3025坪換算。││3.計算式為:買賣價金之單價X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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