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智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智宏因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87號,就毒品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槍砲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判處就毒品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就槍砲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萬元、8年10月併科罰金30萬元;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就毒品案件駁回上訴確定,就槍砲案件撤銷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
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確定。⑵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3日以96年度訴字第
8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6日以96年度訴字第66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14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8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10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11月、9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15日以98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45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㈡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5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㈠㈡之罪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接續執行,於97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刑後尚須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之易服勞役15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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