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6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促字第6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債務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趙基財
徐堂榮 蘇泰佑 何佳峻 黃惠苹 吉岳 上列聲請人與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吉岳、趙基財、徐堂榮、蘇泰佑、何佳峻、黃惠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本院90年度促字第6981號之七位債務人名稱、統一編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戶籍地址完整條列於陳報狀當事人欄位。
二、查債務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董事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①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②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③以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送達至各該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如上所列)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應向其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