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債權人鎮南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羿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賴信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是否請求延遲利息(如是,請表明利率)、未提出最新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未提出債務人陳賴信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5」,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