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江月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樹林鎮前街郵局(板橋第85支局) 郭坤鎮 板橋文化路郵局112年11月23日100萬元I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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