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 黎昌玉 被告 杜再興
杜再邦 原告與被告杜再興等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5,5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俊明附表:
一、土地部分: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杜再興部分為17,186元(計算式:102年1月公告現值44,500元×土地面積51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人登記杜再興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747=17,1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所有權人登記為杜再邦部分為17,186元(計算式:102年1月公告現值44,500元×土地面積51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人登記杜再興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747=17,186元)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杜再興部分為536,896元(計算式:102年
1月公告現值44,921元×土地面積1600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人登記杜再興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747=536,896元;所有權人登記為杜再邦部分為536,896元(計算式:102年1月公告現值44,921元×土地面積1600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人登記杜再興之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747=536,896元)
二、房屋部分: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號4樓之2房屋課稅現值為777,4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885,564元(計算式:17,186元+17,186元+536,896元+536,896元+777,400元=1,885,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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