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張美子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見龍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97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000元,嗣於訴訟中經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實地履勘測量後,確認被告占用面積如附表所示,原告乃變更訴之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36萬9,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1萬1,593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如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24日鑑定圖所示(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地上物座落地號土地被告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1農作區(綠色區域)510-2432.881,100元47萬6,168元2511-5669.5273萬6,472元3水地地基(灰色區域)510-2107.0811萬7,788元4鐵皮增建(藍色區域)510-235.483萬9,028元合計136萬9,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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