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陳 昱廷 自訴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被告 劉怡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聲請狀」所載。
二、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34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此規定並依同法第343條而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三、被告劉怡君現仍係自訴人之配偶乙節,有被告劉怡君及自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自訴人不得對於被告劉怡君提起自訴,是本件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34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