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聲請人 張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佑昆鄭思錦李南興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約定清償期為109年8月7日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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