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錫箔紙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二)彰化縣衛生局八
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煙檢字第八九三三六八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三)扣
案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一個及錫箔紙二張,(四)本院免刑判決書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