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即甲○○○○○○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無因管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上訴人僅繳納2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3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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