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8,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