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債務人 吳冠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