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耀德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俾利本院案件之進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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