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權人 蕭永松 上列債權人蕭永松因與債務人 江祐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永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江祐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