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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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曹榮燃 相對人 陳秀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秀貴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2月1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437-36│73.00│全部││││││頭││││││└──┴───┴────┴──┴───┴─────┴────────┴───────┴──────┘┌───────────────────────────────────────────────────┐│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384│嘉義市大│嘉義市下│二層、鋼│44.4│44.4││││88│電梯樓│6.│平│全部│││││業街106│路頭段43│筋混凝土│0│0││││.8│梯間│36│方││││││巷68弄8│7-36地號│加強磚造││││││0│││公││││││號││、住家用│││││││││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