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林順崇 被告 羅煌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二筆土地面積分別為2342、19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67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1,220元【670(2342+19901)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454元,並補提上開二筆土地之第一類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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