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毓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爰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