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謝金伶 被告 李立茂 上列被告李立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馮昌偉法官李佳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