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35號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4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合併請求酌定子女親權,原告之現戶籍雖設於新竹縣,然兩造婚姻共同住所係於雲林縣,原告與被告分居時係居於雲林縣等節,有原告所提戶口名簿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是堪認本件兩造之住所應位於雲林縣,且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亦在雲林縣,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