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鈺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鈺茹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4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路○○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雲林斗六市○○路○段○○○號附近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陳朝卿 騎乘腳踏車由該處中央分隔島缺口處自南往北駛出,亦疏未暫停並看清有無往來車輛即貿然駛入上開路段由東往西之慢車道,致二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急性腰椎第二節壓迫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和解,而遞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