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美燕 被告 李星輝 上列被告李星輝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美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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