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75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思玲
被告 高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雷仲達 ,於本院繫屬中,變更為林衍茂,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