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 林晉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符欣惠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