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 王信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郭明鑑 ,非原先陳報之陳祖培,故請更正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